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05-29 点击次数: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建设管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天保工程二期建设。

第二条 天保工程二期建设继续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责任到县,各级政府与上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

第三条 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二期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天保工程二期建设继续实行工程监理制,实施单位要接受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监理单位必须定期向省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提交监理报告,及时反馈监理工作情况。具体办法按照《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天保工程二期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要求按《天然林保护工程绩效考评暂行办法》执行。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实行奖优罚劣,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调减工程建设任务、暂停拨付工程资金。对考评结果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培育、森林抚育等营造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作业设计,待作业设计批复同意后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地要认真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与管护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协议),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管理严格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要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措施,按照责任主体兑现管护费。

第九条 各工程县(市、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和省发改委。省林业厅根据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意见,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同意后联合省发改委下达。

第十条 财政部每年下达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指标后,省财政厅及时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等有关指标通知各工程县(市、区),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未经省林业厅和省发改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省林业厅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各市、州林业局和神农架林管局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文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620号)以及省财政和林业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省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林业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调减、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十九条 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进行"四到省"考核和绩效考评的基础。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2012年8月3日发布)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建设管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天保工程二期建设。

第二条 天保工程二期建设继续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责任到县,各级政府与上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

第三条 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二期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天保工程二期建设继续实行工程监理制,实施单位要接受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监理单位必须定期向省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提交监理报告,及时反馈监理工作情况。具体办法按照《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天保工程二期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要求按《天然林保护工程绩效考评暂行办法》执行。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实行奖优罚劣,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调减工程建设任务、暂停拨付工程资金。对考评结果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培育、森林抚育等营造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作业设计,待作业设计批复同意后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地要认真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与管护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协议),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管理严格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要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措施,按照责任主体兑现管护费。

第九条 各工程县(市、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和省发改委。省林业厅根据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意见,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同意后联合省发改委下达。

第十条 财政部每年下达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指标后,省财政厅及时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等有关指标通知各工程县(市、区),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未经省林业厅和省发改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省林业厅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各市、州林业局和神农架林管局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文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620号)以及省财政和林业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省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林业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调减、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十九条 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进行"四到省"考核和绩效考评的基础。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2012年8月3日发布)

信息来源:湖北省恩施市富尔山林场管理员 | 责任编辑:湖北省恩施市富尔山林场管理员